为进一步加强黄河三盛公水利纽带工程的办理和维护,实在保证水利工程安全运作,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水法》《中华公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公民共和国河道办理条例》《中华公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办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办理维护方法》等规则,黄河三盛公水利纽带工程的办理规模和维护规模已依法完结划定,现将辖区内的办理与维护规模公告如下:
黄河三盛公水利纽带工程坐落内蒙古西部河套平原上缘磴口县境内的黄河干流上,东与鄂尔多斯市杭锦旗接壤。是黄河干流上仅有以灌溉为主的平原闸坝工程。该工程由拦河闸、拦河土坝、北总干渠进水闸、沈乌进水闸、南岸进水闸、总干渠跌水闸、电站等挡、引水建筑物和库区围堤、左右岸导流堤、下流左岸防洪堤等防洪建筑物组成。
1.《水利部关于展开河湖办理规模和水利工程办理与维护规模划定作业的告诉》(水建管[2014]285号)、《水利部关于快速推动河湖办理规模划定作业的告诉》(水河湖〔2018〕314号)、《水利部关于快速推动水利工程办理与维护规模划定作业的告诉》(水运管〔2018〕339号)、《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完善做好水利工程办理与维护规模划定作业的告诉》(内水运管〔2021〕32号)等水利部、自治区水利厅相关文件;
2.自治区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办理和维护规模划定规范的告诉》(内政发〔1995〕137号)等相关规则;
3.《内蒙古自治区公民委员会批转内蒙古水利厅关于黄河三盛公水利纽带办理规模的陈述》([63]蒙农逸字第765号)、工程立项批阅文件及现有土地证的实际情况;
4.《水库工程办理设计规范》《堤防工程办理设计规范》《水闸工程办理设计规范》等职业规范。
办理规模:整体依据磴国用(2001)字第00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磴国用(2002)字第200201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内蒙古自治区公民委员会批转内蒙古水利厅关于黄河三盛公水利纽带办理规模的陈述》([63]蒙农逸字第765号)等划定。
进水闸下—水电站:总干渠左右岸堤脚外70米(左岸堤脚至排水渠以内区域);水电站下流500米左右岸堤脚外60米内所属水域、陆地。
黄河左岸、总干渠右岸三角地:拦河闸下1500米、进水闸下1400米连线规模内的水域、陆地。
进水闸上—沈乌闸:导流堤坡脚外150米内的所属陆地,部分地区延伸到沉砂池。
水闸办理和维护规模整体划定规范: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办理和维护规模划定规范》,平原区的大型纽带建筑物办理规模为左右岸300-500m,维护规模为办理规模以外300-500m。灌区建筑物办理规模周边以外100-200m,维护规模为办理规模以外100-200m。水电站办理规模周边以外200m,维护规模为办理规模以外100-200m。依据《水闸设计规范》,大型水闸办理规模为上、下流鸿沟以外单侧不大于300m,两边鸿沟以外单侧不大于100m;中型水闸办理规模为上、下流鸿沟以外单侧不大于150m,两边鸿沟以外单侧不大于40m;两边有防洪堤的水闸,其办理规模应结合防洪堤的办理规模归纳确认;堤防上的水闸,其办理规模与堤防办理规模统筹确认。大型水闸维护规模为办理规模以外上、下流鸿沟以外单侧300-500m,两边单侧200-300m;中型水闸维护规模为办理规模以外上、下流单侧200-300m,两边单侧100-200m。
(1)拦河闸(大(1)型):办理规模线为上、下流衔接段鸿沟线m划定,两边办理规模线为两边鸿沟线m划定。维护规模线为办理规模线)北总干渠进水闸(中型):办理规模线为上、下流衔接段鸿沟线m划定,两边办理规模线为两边鸿沟线m划定。维护规模线为办理规模线)总干渠跌水闸(中型):办理规模线为上、下流衔接段鸿沟线以纽带鸿沟为界,两边办理规模线为两边鸿沟线m划定。维护规模线为办理规模线)沈乌干渠进水闸(小(1)型):办理规模线为上、下流衔接段鸿沟线m划定,两边办理规模线为两边鸿沟线m划定。维护规模线为办理规模线.堤防
办理和维护规模整体划定规范: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办理和维护规模划定规范》,黄河堤防办理规模堤脚以外两边各100m;围堤办理规模堤脚以外100m划定;维护规模为办理规模线m划定。灌区渠沟堤办理规模为堤脚外规模为途径中心线m为基数取整,维护规模同办理规模规范。
(1)库区围堤:办理规模为背水侧至排水渠外边际,迎水侧堤脚以外100m;维护规模为办理规模线)左岸导流堤:办理规模为背水侧至排水渠外边际,迎水侧堤脚以外100m;维护规模为办理规模线)闸下左岸防洪堤:办理规模为堤脚以外两边各100m;维护规模为办理规模线)总干左岸导流堤:办理规模堤防背水侧至纽带办理规模鸿沟,迎水侧外延宽度与背水侧办理规模的外延宽度同等;维护规模同办理规模规范划定。
(5)总干右岸导流堤:办理规模堤防背水侧至纽带办理规模鸿沟,迎水侧外延宽度与背水侧办理规模的外延宽度同等;维护规模同办理规模规范划定。
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吞、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讯设备以及防汛备用的器件、物料等。
9.在防洪工程设备维护规模内,制止进行爆炸、打井、采石、取土等损害防洪工程设备安全的活动。
10.在水工程维护规模内,制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转和损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炸、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违背上述规则的将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水法》《中华公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公民共和国河道办理条例》《中华公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办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追查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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