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丰达电厂取水工程第二泵站及配套管线建设工程取水口航道
关于丰达电厂取水工程第二泵站及配套管线建设工程取水口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拟建丰达电厂取水工程第二泵站及配套管线建设工程取水口位于惠莞高速淡水河大桥下游约100米处的河道左岸,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工程所处位置河宽约98米,河床稳定,水深水流条件良好,选址符合规范要求。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工程所处河段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Ⅲ级。本工程涉水部分为引水渠、取水头部。引水渠长31.17米,底宽6米,渠底面高程为3.43~4.0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取水头部布置在岸滩上,采用顶管接收井型式,为C30钢筋结构,内径7.0米,外径8.8米,顶高程13米,最大设计取水流量为0.5立方米/秒。引水渠外边缘伸出堤岸的距离约25.5米,与航道边线米。根据《丰达电厂取水工程第二泵站及配套管线建设工程取水口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关于工程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拟建工程对航道冲淤和水流条件的影响不大,工程建设对通航条件影响不大。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开展航标配布专题设计,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二)工程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实施工程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筑设计企业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努力配合东江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东江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将核查情况、建筑设计企业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一)本项目的建筑设计企业、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明显的变化的,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理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丰达电厂取水工程第二泵站及配套管线建设工程取水口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ofd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